玉律規箴
(以下摘要,玉旨全文來自鸞書拱衡雜誌176期。建議以佛法唯識學業種原理思考之,較不會誤認為斂財。)
【天赦罪愆祈安錫 福並呈繳新書玉律規箴及放生法會】訂在天運歲次戊子年正月十日、十一日二天。.....
★凡在法會開始及至圓功止,有人得訊,不論任何神尊廟前誠禱懺悔,即命由各天巡狩司神監察彙報有司,決斷立行。★凡有陽人將此訊息,不論任何方法告知親友,每五人即赦一小罪,若有得訊而參贊法會,則推廣者每二人即赦一小罪。....
【玉律規箴】
冥府七殿泰山王 降 96.3.10
販售淫藥、毒品之人
世之各行各業,均有所本。藥可救人,但亦可害人。自古以來,以
藥救人,成就大功德者,不計其數。但藉藥牟利,斲害世人之例亦如過
江之鯽。
本殿職司有淫藥害人,尤其以藥而激人淫性,造成他人因此犯罪之
例,判罰小地獄受刑罰百年至參百年不等,可見此罪之重。今時科學昌
明,醫藥更提升至可以藉藥煉成毒,以使人上癮。圖謀厚利,卻不顧他
人死活,因此闡述其起心動念,以迄實質行為造成為害他人,所要削除
之福祿,以警醒世人。有者速改,無者勉之。
凡因要圖利或遂姦淫之心,以藥毒品為手段。其起心動念,即削一
福三祿,使其警惕,若不知警惕,實質販售,或用藥用毒,即削三福十
祿。若因此造成人命,則可盡削福祿,甚至奪其壽元。
凡以淫藥或毒品提供,控制他人,即予削除五福十祿,一年之間立
即生出不善業緣,或使其車關、血光、病災。
凡以淫藥或毒品為製造者,不論其目的為何,即削除全部福祿。並
由本殿彙報酆都大帝,改換命盤,因果速即顯成,可以使其落魄、牢獄
,甚至奪壽。
本章之所以嚴厲,乃因淫藥使人失節,毒品使人失志,均屬動搖國
本之大罪。國法不容,冥律更是不赦,深願世人勉之而惕。
冥府七殿文判 降 96.4.10
口業
人身在世,多有人際關係,而其接觸溝通,端賴文字及言語。因此
說話,可謂人際互動之間最為關鍵之因素,不論是善、是惡、是好、是
壞,一句話可以使人感動傷心;也可以使人忿怒。
職事之故,口中說話,一不注意即可產生惡業因緣,更遑論蓄意惡
言傷人,還挑撥是非。口業是人生在世非常容易觸犯之業因,故冥律不
以其結果而作判決;而是以其起心動念之惡意而作懲罰依據。冥罰最重
者,猶有先受割舌小地獄之嚴刑,再判處投生畜道。今本書為警惕世人
,慎防惡心口業之列舉其削福減祿之例,以利世人。
凡存心以言語揭人隱私則削其三祿一福,若受害者造成生命危險,
則加倍削減其福祿。
凡存心以語言挑撥於人,不論對象是親眷、朋友、同事、長官或有
利害或無利害牽連者,即削除其三祿,若造成實質傷害則削其一福三祿
,若致危害人命即削其三福三祿。
凡以言語造成罵人或侮辱(對象若屬親長,則其削減福祿加倍)即
減其一祿,若因此引起事端,則可視其情節輕重酌予加重減除其祿。
凡以言語辱罵挑撥揭人隱私或尖酸刻薄(有者乃以事業謀生之人,
酌情減半達到十成之六)雖非存心害人,但有蓄意報復之心,減除一祿
,若因此造成傷害,酌情加重削除福祿。
凡言語間並非蓄意存心,但有造成他人受害不及生命者,則予減除
一祿。
口業之例,因屬世人日常之中不可須臾離之行為,因此世人有心無
意之中容易犯此業因而不自知,甚希閱此例而後心生警惕。
五殿文判 降 96.5.12
邪淫之削福祿
所謂邪淫,乃為有特殊能力而作淫虐之事。如修法者以邪法逞淫行
,如有醫事或技術能力者,而藉此逞淫行,謂之邪淫。邪師藉法威逼弱
女,神棍識神用事、蠱惑弱女均以威逼恐嚇逞其獸行,實有違背天理。
然則一般行業之人亦有藉事仗權而逞淫心,當亦視同邪淫之罰,故邪淫
有加重罰責,甚於一般淫業,因為其起心動念有恐嚇加害之行為。
凡以實質邪法威逼恐嚇,遂行邪淫之修法者,立即削其福祿慧報,
三年之間收其法,並得轉報東嶽大帝勾其壽元,並轉會冥司會報有司神
祇不作護法,加深禍報之事機。
凡有藉法、藉符、藉治病等而逞邪淫,立即削其福祿,會報有司,
一年即生因果、禍端之業報。
凡平常人藉事權行邪淫,即削其三福三祿,可以按次累計累罰。
凡起心動念而未行,即削其一祿,可以累生累罰。
凡知此懺悔未行者,可以復其所削之祿。若已行之者,視其懺悔補
救程度而斟予減輕削罰之福祿。
冥府五殿文判 降 96.8.11
搶劫
世間陽法對於搶劫一罪迭有重刑,冥律更是不容,因為遭搶之被害
者,不但損失財物,有者身體尚受傷害,並且心靈之陰霾,可以數年揮
之不去。
故,其所施之人必需承受重刑罰責,何況,許多遽行搶劫之人,絕
多數貪逸惡勞,想要不勞而穫,有者更因吸毒、享樂、入不敷出乃致行
搶,更是罪不容赦。但刑之意涵,乃為自新之機,冥律雖嚴,尚不致不
教而誅,故重業之罰──首在警惕,故本篇乃列罰責,以收警惕之效。
凡在起心動念或籌劃行搶之際,遊神監察司神即可施警,譬如生災
禍、起事端、橫生波折,以利嚇阻。
凡欲招募同夥行搶,各有司神祇即可立予施懲或生病災。
凡以議定行搶而未實際作用之前,各有司神祇即可立予施報、或鬼
神警嚇、或出事端以利阻嚇。
凡有意行搶並又遂行之人,有司立即彙報東嶽大帝,因果著即顯成
,並可禍報提前,並將福、祿、壽勾除,身亡之日即先發處血汙池之罰
,再審定功過。
本罪因屬重大傷害他人,並無辜之人受此害之後遺症甚大,更因此
影響社會治安,善良之人驚懼不安,故非僅削福祿可示懲,乃有重罰。
冥府五殿文判 降 96.8.11
強暴
俗云:飽暖思淫慾,際值台疆一地經濟起飛,民生有趨富裕之象,
乃連帶使許多人未能克制欲望。然則,人之所色,若屬夫妻,則為人之
大倫;但卻因歐風東漸,民俗同化,今時人之觀念,已非往昔淳樸。故
女者貞烈之心較失;男者漁色之行愈旺。
聖人云:血氣方剛戒之在鬥。然則,今時之人尚宜:約制血氣、戒
之在欲。色為刮骨刀,古云:色字頭上一把刀,但此僅為普勸世人遵循
禮規。本篇所列更是惡質不堪,因強而暴之。一者以暴力而行,必將傷
害被害者之身心;二者被害者心靈之驚懼,對於日後人際互動將產生甚
深之陰影;三者不願之心遭受強迫暴行,對於受害者之傷害,不但有形
無形之侵蝕、困擾,有可能致使被害者產生同樣暴烈之性格。故此罪乃
在警惕世人切要慎為約制自身之心靈,庶免造成他人深遠之傷害。
凡有起心動念欲行此惡劣暴行,即削一福三祿。
凡此心不釋,時時見色起意,可以累計累罰。
凡此罪之遂行,陽法不計,冥律即依因果論罪,但身亡之際即發交
銅烙炮炷之刑。
人之敦倫本屬你情我願,一切以甘心而受之,暴行不但傷害他人,
更造成自身心理性格發展之不健全。奉勸世人,無者勉之,有者立發誠
懺而改。